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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74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4條
禁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行之方向。禁止右轉用「禁 17」、禁止左轉用「禁 18」、禁止左右轉用「禁 19」、禁止右轉及直行用「禁 20」、禁止左轉及直行用「禁 21」。設於禁止各種車輛右轉、左轉或左右轉道路入口附近顯明之處。有時間、車種、車道特殊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 禁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禁止大型重型機車左轉、禁止大貨車左轉及禁止大客車左轉,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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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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