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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5條

禁止迴車標誌「禁2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前段道路行車,不准迴車,設於禁止迴車之地點。但已設有第七十四條禁止左轉標誌或標劃第一百六十五條分向限制線、第一百六十六條禁止超車線之路段,得免設之。 禁止迴車有時間、車種特殊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限於指定車種使用,並應將車種之圖案繪於標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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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