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8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8條

遮擋標誌、標線、號誌之物體及影響標誌、標線、號誌效能之廣告物等,均應由主管機關或各該物體之主管機關予以改正或取締。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