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9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97條

地名里程標誌,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為三處,「指 23.1 」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指23.2」則自下向上排列;其公里數以整數計。 圖例如下:
AI 白話解釋
← 第96條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第9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