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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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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98條
方向里程標誌「指 24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顯明之處,牌面與行車路線平行,箭頭指向通往之地點。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標牌為箭頭形,以阿拉伯數字表明該標誌與所指地點之里程,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免註「公里」兩字。 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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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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