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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99條

路名標誌「指 25 」、「指 25.1 」,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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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