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99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99條
路名標誌「指 25 」、「指 25.1 」,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8條
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
第10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