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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8條

第 四 章 行人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五、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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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其他條文

第79條(刪除)第80條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第81條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第81-1條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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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