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80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0條

第 四 章 行人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AI 白話解釋

「行人」的其他條文

第78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第79條(刪除)第81條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第81-1條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第79條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第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