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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訓練之測驗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依題庫及課程比重命題,並派員監考、閱卷。 受訓學員請假時數逾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者,應予退訓,請假時數未逾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者,應於下期補課後參加考試。經公路監理機關查核人員查課無故未到者,應予退訓。 本訓練考試之滿分成績為一百分,及格分數為七十分,不及格者得於下期補考一次。其試題內容於每一課程科目均應占相當之平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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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