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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4條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依附件十二查核轄區內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實施情形及訓練相關紀錄,並做成查核紀錄。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於每年年終依附件四,覆核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計畫書、場所、設備等,審查合格後續予許可辦理本訓練,不合格者,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予以處分,年終覆核結果並陳轉報交通部備查。 前二項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查核及年終覆核,公路監理機關得視需要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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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