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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完成訓練並經測驗合格之訓練證明書發,由專業訓練機構造冊並繕妥訓練證明書,送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驗後發給及登記列管。 訓練證明書遺失、毀損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向專業訓練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其作業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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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