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 第5條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5條

本訓練之種類、申請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依下列規定: 一、罐槽車裝載運送訓練: (一)領有大貨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二)初訓課程應至少二十小時。 (三)複訓課程應至少十四小時。 二、其他貨車裝載運送訓練: (一)應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二)初訓課程應至少十六小時。 (三)複訓課程應至少十二小時。 取得罐槽車裝載運送訓練證明書,駕駛其他貨車運送危險物品者,得免再經前項第二款之訓練。 第一項之初訓、複訓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表如附件二、附件三。但專業訓練機構得依受訓學員之需求,增加訓練課程及時數。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