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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為本訓練之專業訓練機構資格如下: 一、政府設立之訓練機構。 二、學術研究機構。 三、事業機構。 四、非營利法人。 前項事業機構申請為專業訓練機構者,其訓練對象以該事業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屬員工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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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