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第2條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2條

執行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處分機關)依本法為行政罰,應於處分書載明處分事由,其須限期改善者,應載明改善內容、期限、完成改善之應檢具證明文件及屆期未改善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之相關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