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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一句話看懂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規範的是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而處罰鍰,經濟上確有困難者,得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以減輕經濟負擔。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9-17・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四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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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於所處罰鍰未移送強制執行前,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法罰鍰。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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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行車執照有效期間,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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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處罰機關應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分期繳納罰鍰及提供諮詢,並於受理申請分期繳納後,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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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經核准辦理分期之受處罰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尚未繳納之罰鍰,視同全部到期,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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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投保義務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法尚未結案之罰鍰。但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車輛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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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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