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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一句話看懂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範了對於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的行為給予行政罰鍰的金額度基準,以確保依法處罰。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8-30・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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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毒性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者,適用附表一。 二、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者,適用附表二。 三、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者,適用附表三。 四、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者,適用附表四。 五、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其他行為者,適用附表五。 依前項規定適用附表一項次二、項次九至項次十三、項次二十一、附表二項次二或項次八,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就其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罰鍰額度,得加重處罰三倍至十倍。 依前二項規定認定情節嚴重者,得逕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之。 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前三項規定裁處罰鍰外,並應依違反本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規定,追繳其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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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裁處之罰鍰,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額時,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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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裁處之;其法定罰鍰額度最高額相同者,應依其法定罰鍰額度最低額最高者裁處之;其法定罰鍰最高及最低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第二條規定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裁處機關應於確定違規行為據以裁處之條文後,依第二條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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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曾違反本法應受處分之行為,而主動向主管機關揭露違反本法行為,主管機關得減輕其處罰。但減輕後之罰鍰額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額度最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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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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