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 第2條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2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一、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毒性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者,適用附表一。 二、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者,適用附表二。 三、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者,適用附表三。 四、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者,適用附表四。 五、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其他行為者,適用附表五。 依前項規定適用附表一項次二、項次九至項次十三、項次二十一、附表二項次二或項次八,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就其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罰鍰額度,得加重處罰三倍至十倍。 依前二項規定認定情節嚴重者,得逕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之。 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前三項規定裁處罰鍰外,並應依違反本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規定,追繳其所得利益。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