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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 第3條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3條
前條附表一至附表五罰鍰額度計算公式規定如下: 罰鍰額度=處分點數× 處分基數 前項處分點數為違規態樣點數加計加重點數扣除減輕點數;處分基數係指依附表八所列處分依據與違規者分類對應之處分基數。 依前條附表六或附表七計算罰鍰額度,應依所列情事對應之罰鍰金額裁處之。 前二項罰鍰額度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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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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