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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裁處時,除依前條規定計算應處罰鍰額度外,並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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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