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第2條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事由。 二、應改善事項。 三、改善期限。 四、完成改善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五、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