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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2條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由警察機關或該管公務員為之。 因他人違反本法行為致其權益直接遭受危害之人,亦得為口頭勸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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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