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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責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或監護者,應以書面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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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