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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2條

第 四 章 移送
警察機關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行處分者外,應依本法規定移送該管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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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的其他條文

第33條警察機關依本法移送案件時,應檢具證物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並以移送書載明下列事項:一、被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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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