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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 第43條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3條
第 六 章 救濟
簡易庭審理依本法
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移送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係屬本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或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將該案件退回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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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4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由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如左:一、所稱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
第18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係指同一之行為或牽連之行…
第32條
警察機關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行處分者外,應依本法規定移送該管簡…
第42條
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非屬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裁定撤…
「救濟」的其他條文
第40條
聲明異議應提出異議書狀,載明左列事項:一、聲明異議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第41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收受異議書狀後,如認異議有理由者,應於收受之翌日起三日內,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第42條
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非屬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裁定撤…
第44條
被處罰人之住所或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聲明異議期間時,準用司法院所定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
← 第42條
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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