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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3條

第 六 章 救濟
簡易庭審理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係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將該案件退回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4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由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如左:一、所稱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第18條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係指同一之行為或牽連之行…第32條警察機關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行處分者外,應依本法規定移送該管簡…第42條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非屬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裁定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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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