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 第11條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11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仍未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者,按查驗日之情事開立裁處書,並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 主管機關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其處分事由及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與主管機關前次所為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通知書之記載均相同時,主管機關應審酌前次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執行情形及再次違反本法規定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判定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或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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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