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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 第11條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11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仍未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者,按查驗日之情事開立裁處書,並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 主管機關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其處分事由及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與主管機關前次所為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通知書之記載均相同時,主管機關應審酌前次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執行情形及再次違反本法規定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判定記載
第二條
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或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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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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