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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 第10條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未確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經查驗屬實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
第八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立即終止公私場所改善期限,並從重處罰: 一、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按月提報改善進度。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主管機關核定之改善計畫進度執行,且落後進度達三十日以上。 三、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執行。 四、延長改善期間,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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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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