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 第3條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3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為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定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應審酌現場稽查結果或其陳述之違規原因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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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