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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 第4條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4條
主管機關為記載
第二條
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或申報期限,應依不同違規行為態樣所生之影響及其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所需之時間,予以裁量。但屬可立即改善之違規行為,應令其立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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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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