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 第4條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4條

主管機關為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或申報期限,應依不同違規行為態樣所生之影響及其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所需之時間,予以裁量。但屬可立即改善之違規行為,應令其立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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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