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 第8條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改善、補正或申報證明文件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認定之查驗,必要時得延長之。 前項之認定查驗方式得以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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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