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 第9條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9條

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完成改善,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者,應提報具體改善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污染源名稱及據以處罰並限期改善之違規事實。 二、改善目標、時程、預定改善進度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延長之日數。 四、改善期間採取之污染防制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屬固定污染源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並於三十日內核定;屬汽車召回改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並於三十日內核定。 經主管機關核定延長改善期限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核定機關提報前一月之改善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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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