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 第9條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9條
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完成改善,依本法
第八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者,應提報具體改善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污染源名稱及據以處罰並限期改善之違規事實。 二、改善目標、時程、預定改善進度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延長之日數。 四、改善期間採取之污染防制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屬固定污染源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並於三十日內核定;屬汽車召回改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並於三十日內核定。 經主管機關核定延長改善期限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核定機關提報前一月之改善執行進度。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