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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第47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47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本條例
第六十三條
至
第六十八條
規定,對於汽車重領牌照限制,及汽車違規紀錄、駕駛人違規記點或有重考駕駛執照限制者,處罰機關應併引用該法條規定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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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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