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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第52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52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向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持通知單至指定應到案之處罰機關所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指定窗口,按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對照基準表,查明各該違反條款罰鍰金額,連同手續費一併繳納。 二、金融機構收款人員於收取罰鍰後,應填製收據,一聯交繳款人收執,一聯存查,一聯連同通知單罰鍰款項及日報表於解繳期限前,解繳委託之處罰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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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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