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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第55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55條
處罰機關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依
第四十八條
至
第五十二條
規定繳納之罰鍰,發現罰鍰應寄達之處所、劃撥帳號、戶名或適用法條錯誤,或繳款不符者,應另行限期補正結案;逾期未補正者,逕行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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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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