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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72條

執行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之吊扣、吊銷、註銷或扣繳處分,由處罰機關登錄於公路監理電腦資料檔案,並按日列印電腦報表以備檢閱查核。 前項吊扣處分,除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駕駛執照之情形外,並應設置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處分登記簿,登記其吊扣之起迄日期及發還日期,以備檢閱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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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