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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第73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73條
處罰機關執行吊銷、註銷、扣繳車輛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時,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車輛牌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移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銷燬。 處罰機關執行吊扣駕駛執照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五十二條之四
規定應換發之駕駛執照,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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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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