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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 第7條
違警罰法 第7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一 章 法則
違警之處罰,自裁決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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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違警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令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2條
違警行為後法令有變更者,適用裁決時之法令。
第3條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警者,不問國籍,均適用本法。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警者…
第4條
本法稱以上、以下、以內者,連本數計算。
第5條
期間以時計者,即時起算,以日計者,其初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最終之日須閱全日,以月計者從曆。
第6條
違警行為逾三個月者,不得告訴告發並不得偵訊。前項期間,自違警成立之日起算。但違警行為有連續或…
第8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處違警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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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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