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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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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7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關於他人違警,向警察官署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二 藏匿違警人,或使之隱避者。 三 因曲庇違警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其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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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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