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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10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不得指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任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已擔任者,由民航局註銷其資格: 一、曾犯妨害考試、詐欺、背信或其他足認有影響執行受委託業務公正之罪且經判決確定。 二、曾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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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