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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 第11條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11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於完成檢驗或測驗後之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或測驗結果,依指定之管理資訊系統陳報民航局。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妥善保存檢驗、測驗者之資料、各項結果及相關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於受委託期間或期滿後因故不再辦理受委託之業務者,應將前項資料及文件造冊並依民航局指定之方式移交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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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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