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 第13條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13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如有喪失第三條第五條之資格、因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離職、喪失資格或其他足以影響受委託業務之正常執行者,民航局得中止其執行委託業務之一部或全部,至改善完成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