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 第14條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14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終止委託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前條之情形,經民航局中止執行委託業務,逾二個月仍未改善。 二、干涉或影響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之判斷。 三、未依業務工作手冊執行受委託業務,致影響檢驗或測驗之結果。 四、出具不實之檢驗或測驗結果。 五、違反其他與受委託業務相關之法令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