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 第15條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15條
委託業務有效期間為二年,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於期滿三個月前,應檢附符合
第三條
或
第五條
規定之文件向民航局申請。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於受委託期間或期滿後因故不再辦理受委託之業務者,應於停止辦理受委託業務三十日前檢附停止受委託業務計畫申請民航局核准,並停止受理受委託業務。已受理之受委託業務,應於經核准停止辦理受委託業務之日前辦理完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