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 第36條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36條
所有人或操作人於操作遙控無人機發生下列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時,應於發生或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報告表(附件十五)通報民航局: 一、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規定之遙控無人機飛航事故。 二、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裝置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三、於本法
第九十九條之十三
第一項至第二項範圍內從事活動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四、從事本法
第九十九條之十四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活動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五、發生與其他航空器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之事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5-1條
看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