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 第37條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37條

遙控無人機發生前條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民航局得暫停遙控無人機之操作或飛航活動: 一、事件調查之需要。 二、為穩定當事人情緒。 三、為加強人員訓練。 四、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之情況。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