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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5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全國設置收受物件專用器具,其總數不低於八千個。 前項所稱收受物件專用器具,係指中華郵政公司所設信箱、信筒或其他收受文件或物品專用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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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