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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6條

遞送普及服務營業據點,除國定假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每週營業日至少為五日。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營業時間應公告於營業據點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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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