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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7條

遞送普及服務之收攬及投遞班次,除國定假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每週收投日數至少為五日。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收受文件或物品專用器具上標示開取之次數和時間,並按時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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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