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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20條

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給付包括不同類型所得項目者,應依其性質按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歸屬各項目適當之所得,分別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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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