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 第21條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21條

依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利潤中如包括該協定其他條文規定所得項目,各該其他條文之適用不受影響者,於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取得應於中華民國課徵所得稅之所得,如同時符合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及其他條文所得項目之規定,應優先適用該其他條文所得項目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