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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4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司法院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審查工作所需酬勞費用,依相關法令支給。其支給標準,準用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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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3條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申請轉任法官者,依…第25條本辦法所定有關法官遴選之幕僚作業,除轉任行政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之公開甄試作業應由司法院主管業…第2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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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